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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俗立法”:法律与民情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5-08-27 08:52:03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观俗立法”是一项颇具特色的治理理念与实践。其核心在于立法与法律实施需建立在对社会民情风俗的深入体察、理性尊重和有效引导之上,使法律更契合社会实际、利于国家治理。

  这一理念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西周时期,中央政权设置大司徒一职,其职责在《周礼·地官司徒》中有“以俗教安,则民不愉”的明确记载,即利用地方固有的风俗习惯来教化民众,以达到社会安定的效果。在诸侯国的治理层面,齐太公受封于营丘后,采取“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的策略,尊重当地习俗,简化繁琐礼仪,便利经济民生,取得“人民多归齐”的成效。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推行改革时,将“入州里,观习俗,听民之所以化其上”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法,追求法令与风俗的协调统一。战国时期,商鞅辅佐秦孝公变法,在《商君书·算地》中阐述,“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商鞅将“时俗”视为立法的重要基础和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关键标尺。同时期的赵武灵王,面对严峻的军事形势,力主推行“胡服骑射”的军事改革。他提出的理论依据是“圣人观其乡而顺宜,因其事而制礼,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国也”,并强调“乡异而用变,事异而礼易”。这场基于“观俗”又引导“变俗”的改革,显著增强了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观俗立法”理念在适应时代需求、推动重大制度变革中的生命力。

  “观俗立法”的理念要真正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有效力量,需要依托于稳定可靠的制度机制。汉代曾“遣太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此次派遣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体恤民生、考察风俗、监督吏治。北魏太祖拓跋珪时期,继续沿用并发展了这一制度,于春正月“分命诸官循行州郡,观民风俗,察举不法”,并赋予巡行使者“听察辞讼,纠劾不法”的权力,将风俗考察与司法监察紧密结合。至唐代,遣使“观省风俗”的制度发展得更为成熟和完善,中央御史台定期按季节派遣御史巡行全国各道。春季出使者称为“风俗使”,秋季出使者称为“廉察使”,其职责明文规定包含“观察风俗得失”。这种定期的由专门监察机构负责的巡查制度,成为唐代中央政权了解基层民情、评估政策得失的重要制度化渠道,为调整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持续的信息来源。

  关于如何进行有效的风俗考察,唐代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德宗时期的大臣陆贽提出的“五术”考察法,具有较高的系统性和代表性。这套方法具体包括:通过“听谣诵审其哀乐”,即通过民间歌谣、谚语和街谈巷议,来体察民众的情绪和意见;通过“纳市贾观其好恶”,即观察市场交易动态和商品流通偏好,来洞察民众的实际需求和消费风尚;通过“讯簿书考其争讼”,即查阅地方官府的诉讼案卷,分析纠纷的类型、数量和根源,从而把握社会矛盾的焦点;通过“览车服等其俭奢”,即考察民众在车马、服饰等日常用度上的状况,来判断社会的生活水平和风尚的奢俭程度;通过“省作业察其趣舍”,即审视百姓生产劳作的状态和取向,了解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民生疾苦。陆贽的“五术”是一个多维度、立体化的社会调查体系,为立法和调整国家政策提供了基于社会深层肌理的、比较全面可靠的现实依据。

  “观俗立法”并不是法律对社会风俗的被动迁就或简单记录,而是对风俗进行理性辨识、积极引导与必要规范。一方面,传统治理高度重视教育教化的作用,将其视为“化民成俗”的重要途径。《礼记·学记》指出,“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国家通过建立教育体系,弘扬良善、贬斥邪恶,在社会成员中培育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这种普遍的道德共识和社会风尚,为法律的顺畅施行创造了有力的社会心理环境和道德支撑,是“观俗立法”得以成功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是塑造和改变风俗的强有力工具。当某些风俗习惯对社会秩序、民生福祉或国家利益造成显著负面影响时,国家会通过立法手段进行干预和规范。唐代开元初年,针对民间厚葬成风、导致民众“既竭家产”的严重社会问题,朝廷颁布制书进行严格限制。该法令明确规定丧葬器具“不得以金银为饰”,违者将受到“决杖一百”的刑罚,地方官员如果失察不报,则会被“贬授远官”。这一立法举措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遏制不良习俗,旨在减轻民众负担,引导社会风气向俭朴务实转变。唐德宗在制定朝廷礼仪制度时,也遵循“王者制事,在于因人,酌其情而用中,顺其俗以为礼”的原则。这表明,即使是在制定最高层级的国家礼仪时,也要充分考虑并尊重既有的社会习俗基础,进行理性规范。这些实践清晰地表明,在“观俗立法”的框架下,法律不仅是社会风俗的反映者和记录者,更是其积极的引导者与塑造者,两者在实践中相互影响、相互调适,共同服务于社会秩序的构建。

  同时,古代的立法者也认识到,“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因此,法律颁布施行后,其实际效果如何、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也是反思和完善法律的重要环节。这种对法律实施效果和社会反馈的持续关注,实际上也是“观俗立法”理念在法律实施阶段的延伸与实践,从而确保法律能够与社会基础保持动态的适应关系。

  “观俗立法”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实践逻辑在于:立法者高度重视、深入体察、理性辨识民间风俗,将其作为制定法律、修正法律以及检验法律实效的重要参照。在这一过程中,既注重教育教化引导风俗向善,为法治奠定坚实的道德土壤;也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对不合时宜或有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风俗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矫治,追求法律规则与社会土壤之间的深度契合与良性互动。“观俗立法”所蕴含的尊重社会内生秩序、寻求法律与民情良性互动、注重实效反馈与动态调整的治理智慧,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启示。(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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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 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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