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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更好贯通起来

时间:2025-08-27 08:50:4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贯通起来,是提升人大监督系统性、协同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在推动法律法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强化全程监督、持续跟踪问效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从当前实践来看,部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例如,有的监督环节衔接不畅,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过程管控、事后效果评估未能紧密衔接;有的监督重点不够明确,工作缺乏系统性安排;有的监督手段相对单一,刚性约束不足;有的地方监督资源整合不够充分,各类监督力量协同效应有待提升。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监督链条的系统性、连贯性有待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过程控制、事后效果评估等环节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只有将各监督环节更好贯通融合,才能实现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监督效能的系统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监督全过程精准发力。有效的监督必须建立在对问题的准确把握和持续跟踪上。当前,重大改革事项的法律授权、民生领域的短板弱项、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等,都迫切需要人大监督精准发力,建立全过程的问题发现和解决机制。具体而言,在监督计划制定阶段,就要明确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并据此设计监督路线图。事前监督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防范法律风险;二是对重点项目开展可行性评估,预防决策失误;三是对政策法规实施效果进行预判,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事中监督要建立动态监控机制,通过定期检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及时发现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事后监督要着重评估整改成效,既要看具体问题的解决情况,更要分析制度性缺陷,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目前,我国有的地方人大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采取了“立法前评估+执法中检查+实施后评价”的全链条监督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这种以问题为牵引、以效果为目标的监督方式,能有效确保监督工作始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制定全面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计划,保障监督环环相扣。监督工作要避免碎片化、随意性,必须在计划制定时做好系统设计。首先,建立监督议题遴选机制,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监督事项。其次,统筹安排监督时序,对重点监督事项要制定中长期监督规划,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再次,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根据监督事项的特点和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监督方式和力量配备。最后,完善监督工作流程,细化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要注重监督环节的有机衔接:事前监督重在把好入口关,通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为后续监督奠定基础;事中监督重在过程管控,通过动态跟踪和及时反馈,确保监督不脱节;事后监督重在结果运用,通过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形成监督闭环。这种系统化的监督设计,能够有效提升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

  健全信息公开、共享和协作机制,促进监督资源优化配置。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监督工作面临着信息碎片化、资源分散化的现实挑战。人大监督需要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此要着力完善以下机制。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大数据平台,整合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类监督信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二是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定期沟通制度,就监督重点、工作安排等加强协调配合。三是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功能,拓宽群众参与监督渠道。在具体实施中,事前阶段要注重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为监督决策提供依据;事中阶段要加强各方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事后阶段要做好信息公开和结果反馈,接受社会监督。这种协同化的监督模式,能够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提升监督整体效能。

  强化监督执行和责任落实,保证监督环节前后呼应。当前少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整改不力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督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覆盖监督全过程的刚性约束机制。在事前环节,通过明确监督标准和问责情形,强化制度约束。在事中环节,建立问题发现和反馈机制,确保监督不走过场。在事后环节,完善整改评估和问责追责制度,要求整改对象列出办理和落实清单,根据具体工作规范、按照明确的时间表逐步推进。对短期能够解决的,立行立改、马上就办;对一时难以解决、需要持续推进的,要紧盯不放,持续跟踪监督。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形成闭环,必要时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强化督促落实和协调推动,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提升监督本领和专业化水平,夯实监督工作能力基础。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监督的主体,需构建与监督链条相适应的人才支撑体系,既注重事前风险研判能力的培养,又强化事中问题发现能力的提升,还要加强事后制度完善能力的建设。一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履职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能力水平,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做好保障;优化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人员结构、知识结构,进一步充实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力量,注重将财经、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吸收到常委会中来,为监督能力的提升提供人才保障。二是强化代表作用,充分保障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为人大代表收集问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创造更好条件,不断扩大人大监督的广泛性,增加监督的实效性;注重培训人大代表的监督履职能力,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水平,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大代表队伍。三是注重借助外力,提升监督能力。充分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在监督过程中运用第三方评估并推动其成果转化;建立健全人大智库,充分发挥专家的参谋助手和专业支撑作用。(徐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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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 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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