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食安委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旨在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发挥食品从业人员“内部知情人”作用,鼓励其主动参与监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明确举报内容和举报途径,细化举报线索受理和整改措施,鼓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这一鼓励食品从业人员“内部知情人”举报的新政引起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鼓励知根知底的内部人举报,能够有效解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食品安全是有力的保障。
事实上,鼓励“内部知情人”举报,并不是新鲜事,相关部门早就出台过一系列办法。例如,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于当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更早之前,还有《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
吃到嘴里的东西安不安全,食堂里的大厨和生产线上的工人最清楚。但是,“饭碗”对他们来说很重要,哪敢轻易举报企业、得罪老板?让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人去冒风险,不能只靠他们“有良心”,必须要给足保障。
内部人举报能得到多大的保障?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等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下限为1000元、上限为100万元。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还可以对举报人进行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可见,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奖励都不可谓不丰厚。按理说,无论是出于对良知的坚守,还是对政策法规的敬畏,或是因奖励的吸引,知情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去举报黑心企业、黑心食堂、黑心老板。
但是,在“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已实施多年的情况下,依然难以杜绝食品安全问题,一些知道内情的一线操作者并未勇敢担当“吹哨人”的角色。例如,在近期披露的多起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事件中,内部举报寥寥无几,事件多是通过学生反映、家长发现才得以被监管部门查处。
“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为什么没用好,值得深思。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一般来说,对政策更熟知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利益上与企业更一致,如果没有大的冲突,往往不会“背刺”企业。而利益捆绑没那么紧的一线员工,有些获取信息的渠道较窄,有些并不关注这方面的话题,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奖励政策。知道政策的不会举报,会举报的不知道政策,“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当然就很难发挥作用。
让好政策不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就要做到广而告之。相关部门要有硬性要求,督促企业把这项政策一直贴在墙上,并作为员工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让食堂的大厨、生产线上的工人人人皆知。
举报的风险不仅在于可能会丢掉工作,还包括人身安全。奖励之外,也要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因此,落实“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一定要保护好举报人的隐私,对任何泄露举报人身份的行为都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落实“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同样离不开正面典型引导。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广泛宣传,弘扬社会正能量,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举报是挺身而出对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恶行”的正确导向;对内部人而言,让掌勺的厨师、买菜的阿姨们都知道,于公于私,“内部举报”都是值得干、必须干的事。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卖菜的可能要买鱼,卖鱼的可能要买酒,谁都做不到自给自足。一个安全、友善的消费环境,每个人都是受益者。(蒙国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