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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时间:2025-08-25 09:08:5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消费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力量,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使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信用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消费领域信用体系能够发挥信用对消费领域经营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培育放心消费环境,为进一步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为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提振消费提供强有力支持。

  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激发消费意愿和增强消费信心的重要保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衡量消费环境优劣的重要参考维度。因此,必须通过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来有效遏制这些失信行为,让守信者尽享红利、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净化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今年以来,《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发布,以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都体现了国家对消费拉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重视,为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消费环境指明了发展方向。

  坚持消费领域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进程,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根本法治保障。同时,要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法规规章。完善消费领域信用标准体系,明确消费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出台消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强化名单信息共享,进一步打破“信息差”,消除“信息孤岛”。

  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这是开展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进一步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功能,整合各部门、各地区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特别是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等。完善商品溯源机制,健全消费领域信用记录制度,将商品质量、生产经营、售后保障、服务满意度等纳入商家信誉范围。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参与消费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形成高质量、多元化的信用信息供给体系。同时,要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要发挥“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信用信息“总窗口”作用,加强消费领域有关信用信息的公示。

  推动消费领域信用场景拓宽发展。在消费领域强化“信用+”场景、守信激励等惠民政策的应用,能够让守信人群享受更多信用红利,有助于激发消费热情。进一步加强市场化和社会化的信用消费场景拓展,全方位推动信用消费深入经济社会各方面、各环节。积极驱动市场开发多样化的信用销售模式,积极推进消费信贷等金融服务与信用大数据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探索完善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制度,探索城市个人信用分+电子信用卡服务模式。进一步推动信用消费模式在终端消费场景中应用。丰富消费领域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主体提供免押金、免手续费、免证明等激励措施,积极推动信用就医、信用停车、信用借阅等信用消费成熟场景在全国推广。加强消费诚信教育引导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助力形成“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良性循环,全面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健全消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提高失信成本是治理失信的关键。要建立“失信收益远低于失信成本”的基本预期和刚性秩序,实现对消费领域信用主体的差异化监管。加强事前信用消费制度建设,健全信用消费承诺制度,鼓励经营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事中环节差异化监管体系,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给予更多便利;对失信主体,则要加强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增加检查频次,对侵权假冒、坑蒙拐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坚决整治,让失信者受到惩戒和震慑。健全事后环节信用消费权益保障机制,强化失信惩戒救济机制的顶层设计,应坚持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界定豁免条件、豁免措施、实施期限等,引导和帮助经营主体及时修复信用。同时,要建立遏制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的恶意投诉举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慧,系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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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 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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