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其科学内涵集中体现在“11个坚持”上,下面重点围绕第3个坚持——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谈一谈个人的初步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依据
我们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二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决定的。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具体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决定了中国必须走自己独特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富于民族性、开放性、包容性的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三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我国法制建设走了弯路,一度还遭到严重破坏,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的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正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就。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显著特征
1.方向性。道路标定方向,道路决定前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光明前景。举旗定向的问题是决定一个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根本问题。我们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更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和正确方向。在这样的道路上,法治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实现了很好的结合,取得了相得益彰的效果,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巨大推进作用。相反,如果迷失了方向、走错了路、走歪了路,走封闭僵化的老路,或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就会造成政治动荡、社会混乱、人亡政息。
2.人民性。一方面,法治的宗旨是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切实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真正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另一方面,法治实践必须依靠人民。人民群众既是合法权益的享有者,又是法治建设的主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原则,使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贡献智慧和力量。
3.实践性。一是道路源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归根结底来源于丰富生动的中国法治实践。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究竟选择什么样的道路,不是由抽象、教条、僵化的理论决定,归根结底是由本国不断探索、不断积累、不断创新的实践决定的,只能靠自己走出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二是道路引领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经确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具有引领和指导推动作用。法治实践必须根据指引认真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从而使法治建设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丰富生动的社会实践,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效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4.继承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并让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并发扬光大。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经验智慧和人文情怀,是中国古代数千年治国理政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因此,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5.法德共治性。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征。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因此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充分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又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坚定道路自信,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历史和现实让我们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唯一正确的道路,我们就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道路自信,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亮堂、越走越宽广。要运用法治之力打好应对变局、开拓新局主动战,为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保驾护航,努力形成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局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树立法治思维。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思想,切实提升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当前,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法治更好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要发挥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护法中的示范作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真正发挥法治压舱石、定盘星、稳定器作用。
2.厉行法治实践。《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作为第一部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专门的、全面的战略规划,其九个方面主要内容的第一个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可见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要按照《规划》要求敢于担当作为、深化改革创新、厉行法治实践,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良法善治的社会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3.促进法德共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有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形成强大合力,共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发展。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特别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从而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4.维护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机关中的一员,要守好最后一道关口,以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观,加快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塑造更加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不断提高司法运行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使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周诚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