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首页|中安新闻客户端|安徽发布|省政府网双微|中安在线双微

英文|简体|繁体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 理论 > 理论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时间:2017-06-14 09:0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安在线官方微博,中安在线官方微信二维码
来源:安徽理论网
新闻热点
  发展高质量需要治理提效能、社会大稳定。伴随社会治理现代化,“线上社会”治理日益成为新的重要课题。阜阳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尝试,在试点基础上,自去年11月起创新形式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开展“有话请您说、有事我来办”活动,为群众解难解烦解惑(以下简称“两...
来源: 安徽理论网 日期: 22-05-25 15:19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强调,党中央要求党的领导干部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胸怀“国之大者”,对党忠诚、听党指挥、为党尽责。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要深入学...
来源: 学习时报 日期: 22-01-07 10:05
  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与俄罗斯汉学家、学习汉语的学生和媒体代表亲切座谈时表示,“文化交流是民心工程、未来工程。俄罗斯是世界上最早研究汉学的国家之一,汉学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正是因为两国文化长期交流融合,中俄友好才根深叶茂”。在...
来源: 学习时报 日期: 22-01-07 10:0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强调:“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经济工作、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科学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全面部署今年经济工作。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7 10:04
  无论是黄河长江“母亲河”,还是碧波荡漾的青海湖、逶迤磅礴的雅鲁藏布江;无论是南水北调的世纪工程,还是塞罕坝林场的“绿色地图”;无论是云南大象北上南归,还是藏羚羊繁衍迁徙……这些都昭示着,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新年的...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7 10:04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统计局   2021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020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数据公告》。公告显示,2020年全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突破12万亿元,达到12.13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1.97%,较上年提高0.35个...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7 10:03
  团结奋斗,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锤炼铸就的宝贵精神品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同样需要广大官兵发扬团结精神、奋斗精神,把握历史机遇,开创强军事业新局面。   “力量生于团结,幸福源自奋斗。”一支军队的强大,最根本在于有强大...
来源: 解放军报 日期: 22-01-07 10:03
  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理并重,统筹协调产能提升和绿色发展,促进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高水平利用,让我们的饭碗任何时候都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烧饼田’变成了连片田,泵站、水渠一应俱全,农机敞开跑,旱涝不发愁。”江西省上高县...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7 10:02
  举办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是14亿多中国人民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又一次热情拥抱,有利于促进冬季冰雪运动的普及发展,有利于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伴随着《一起向未来》的优美旋律,北京冬奥会的脚步越来越近。“经过几年努力,各项筹备...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7 10:02
  各地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各类“首例”案件广受关注,“八五”普法规划将“突出宣传民法典”明确为普法重点内容,一些地方建起了民法典主题公园……民法典正式施行一年来,对经济社会正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6 11:03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因其绿色、低碳、可再生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超10亿千瓦,相当于40多个三峡电站的装机容量——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比2015年底实现翻...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6 11:03
  日前,2022年春运火车票开始发售。记者从2022年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春运将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同时,春运期间将举办北京冬奥会,做好2022年春运工作对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护平安,做好疫情...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6 11:03
  “让我们一起向未来!”习近平主席发表二〇二二年新年贺词,激励踔厉奋发的勇毅干劲,抒发共创未来的坚定信心,激扬新征程开拓进取的奋斗豪情。   刚刚过去的2021年,我们亲历了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们在回顾波澜壮阔的百年党史中体悟历久...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6 11: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强调:“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对改革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着力...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6 11:0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离不开良好政治文化的熏陶和滋养。新的征程上,我们要加强政治文化建设,用好政治文化涵养功能,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继续向好,为改革发...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2-01-06 11:01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对卓越人...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12-02 11:06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近两年,河南不惧挑战、迎难而上,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坚决防止政策措施刹车、帮扶力量减弱。“我们决不能有松口气、歇歇脚的思想,必须重整行装再出发,下大气力把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好、拓展好,同乡村振兴...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12-02 11:05
  中非合作成果遍布非洲大地,中非贸易额和中国对非投资额稳步攀升,不仅改善了非洲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更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中非友谊历久弥坚,具有光荣传统和深刻内涵。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总结中...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12-02 11:05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已经走过一百年光辉历程。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12-02 11:05
  工业化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大提升了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形成了绚丽多彩的工业文明。但也应看到,在传统工业化模式下,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攫取打破了地球生态系统原有的循环和平衡,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紧张。走好新型工业化...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12-02 11:04
  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重视培养人才、团结人才、引领人才、成就人才,团结和支持各方面人才为党和人民事业建功立业。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刚刚召开的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30 09:58
  9月29日,中宣部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5位生态环境系统党员代表围绕“践行两山理论 建设美丽中国”主题,与中外记者见面交流。   近年来,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逐步转向精细化。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室主任李云婷参与的高密度监测网络项目,是精细化管理的...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30 09:57
  向烈士墓敬献鲜花,在网络平台上点亮蜡烛,走进烈士纪念馆重温英烈事迹……在第八个烈士纪念日来临之际,人们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致敬先烈、追思英雄,在缅怀先烈中赓续红色基因,在铭记历史中汲取奋进力量。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精神的光芒,总能穿越时...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30 09:56
  资金导流,不仅为发展“输血”,也能更好培育“造血”能力   青海丰美的水草和洁净的空气,养育了高品质的牛羊。然而,地理位置限制、运输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农牧业发展。同时,农牧业投入周期长、回报慢,发展过程中常常遭遇融资贵、贷款难等...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30 09:55
  习 骅 《 人民日报 》( 2021年09月09日 第 04 版)   提及中国女排,很多人会不禁想起“学习女排,振兴中华”这句口号。人们始终喜爱女排、关注女排。曾经,万人空巷看女排;而今,“女排精神”继续激励着人们。   精神的回响跨越时空,凝聚为砥砺奋进的力...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11 18:41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加强中华儿女大团结。”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团结就是力量,团结...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08 15:20
  透过服贸会,各方进一步看到中国与世界共享机遇的真诚意愿、共同发展的务实行动、共克时艰的勇毅担当   9月7日,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落下帷幕。6天时间里,来自153个国家和地区的1.2万余家企业相聚北京、相会云端,共商合作、共促发展,达...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08 15:20
  图①: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塔拉滩生态光伏园的“光伏羊”。   本报记者 赵秀芹摄   图②:龙羊峡水电站。   资料图片   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规模、高比例发展零碳能源是必然趋势。   以水风光为代表的零碳能源特别是风光等新能源,虽然具有清...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08 15:19
  家人多用心,社会提供更多帮助,老有所乐的良好氛围日渐浓厚   最近,江西永新一位百岁老奶奶和孙子“骑马飞驰”的视频走红网络。视频中的老人笑容满面,画面中的背景“飞速掠过”,孙子戴长文一番装扮,仿佛正带着身后的奶奶策马奔腾。等镜头拉远网友才发现...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08 15:18
  办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要求把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1-09-08 15:18
点击更多...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中安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允许 请勿复制或镜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08002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08228